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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审中心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1.0版)》的通知

2018年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4月27日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该《标准和程序》实施以来,药审中心通过各种途径收到了一些反馈问题。针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1.0版)》,对于其中部分共性问题进行了统一解释和澄清,供申请人/ CRO公司参考和遵循。
该问答涉及快速报告的范围、快速报告的时限、提交方式、关于购买第三方服务、Gateway账户申请及测试、申请人之窗与XML格式文件、E2B数据元素相关要求、破盲与阳性对照药、安慰剂报告问题、受理号填写、MedDRA词典、其它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咨询途径和方法等,主要内容包括:
 
Q1.《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中第一条“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中药、化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都应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此处的药物包含范围是什么?疫苗是否包含在内?
A1. 此处的药物包含与注册申请有关的中药、化药、生物制品。疫苗包含于生物制品中,因此,疫苗临床试验也需按照上述《标准与程序》进行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的快速报告。
 
Q2.“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 ( 包括中药、化药及生物制品 ) 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都应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此处的临床试验包含范围是什么?
A2.此处的临床试验包含与新药(中药、化药、生物制品)注册申请有关的Ⅰ、Ⅱ、Ⅲ期临床试验,批件中有特别要求的Ⅳ期临床试验,承诺性临床试验,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已上市产品申请增加新的人群或新的适应症,以及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已上市产品的重大改变(如,新剂型,新给药途径,新生产工艺),等。批件中无特别要求的Ⅳ期临床试验不按此要求报告,可按上市后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以上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从其它来源获得的与试验药物相关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及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的信息也应当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Q3. 2018年5月1日前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但目前尚未进行的临床试验,是否应按《标准与程序》执行?
A3. 2018年5月1日前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尚未开展临床试验或已开展部分临床试验的,对于目前准备进行、尚未实施的临床试验,均应按此《标准与程序》执行。
实施的标志为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Q4.对于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期间”SUSAR快速报告是指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是否从第一例中国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到最后一例中国受试者随访结束?
A4.对于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期间”SUSAR快速报告是指从临床试验批准日期/国家药品审评机构默示许可开始日期开始,至全球最后一例受试者随访结束日期。
 
Q5. 同一试验药物的不同临床试验,是否要进行交叉报告?
A5.境内同时开展不同临床试验,或者境内外同时开展不同临床试验,其中出现SUSAR,均需要快速报告,但只需要报告一次,填写清楚所有的受理号即可,并将本病例所属临床试验的受理号排列在第一位。
 
Q6.同一药物的不同用法(如药物剂量、剂型、给药途径)或用途(如适应症或适用人群),是否要进行交叉报告?
A6. 需要报告,且只需要报告一次,填写清楚所有的受理号,并将本病例所属临床试验的受理号排列在第一位。
 
Q7. 因果关系为“无法评价”或者“未知”的病例,是否需要按照SUSAR快速报告?
A7.“无法评价”、“未知”表述不规范,但均无法除外相关性,需要按照SUSAR快速报告。
 
Q8.临床试验结束之后、获得审批结论之前发生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请人应通过何途径上报药监部门?与试验结束之前的快速报告方式一致么?
A8. 与试验结束之前的快速报告方式一致。
 
Q9.目前两种传输方式(GATEWAY方式和XML文件方式)是二选一吗?如果随着公司系统的开发和业务的变更,是否可以中途变更提交方式?
A9.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上述任一种传输方式;根据情况变化,中途可以变更提交方式。推荐以Gateway方式传输。
 
Q10. 公司尚未建立药物警戒系统,目前尚不具备条件通过GATEWAY或者XML文件方式提交临床期间SUSAR个例报告,可否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报告,比如通过邮件/纸质/或其他方式递交CIOMS表?
A10. SUSAR快速报告传输方式目前仅限于GATEWAY方式和XML文件方式,不接受以邮件/纸质/或其他方式递交CIOMS表等其他方式。
对于尚未建立药物警戒系统、目前尚不具备条件通过GATEWAY或者XML文件方式提交SUSAR个例报告的申请人,可以采用购买第三方(如CRO公司)服务的方式,以帮助实现GATEWAY或XML文件方式提交。
 
Q11. 公司尚未建立药物警戒系统,不具备进行GATEWAY或者XML文件方式提交的条件,目前拟采取与CRO公司签订合同,完全由CRO 公司全权代理提交临床期间SUSAR个例报告。请问是否可以?
A11.申请人可以与CRO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由CRO公司协助提交临床期间SUSAR个例报告,但是,作为药物研发及注册申办方,申请人仍然是临床期间安全性监管及报告的责任主体。
 
Q12. 如果申请人拟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由CRO公司协助提交临床期间SUSAR个例报告,那么,gateway账号是由申请人来申请,还是使用CRO公司自己申请的账号?
A12. 如果申请人缺少专业人员,可以由CRO公司协助申请gateway电子传输账户,但企业识别ID必须为申请人的识别ID,而非CRO公司的识别ID。
 
Q13. CRO公司可以在申请人之窗注册账号代替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期间SUSAR个例报告吗?
A13. 不可以。申请人可以委托CRO协助在申请人之窗递交SUSAR报告,但须通过申请人为法人的申请人之窗账号进行递交。报告责任主体仍然为申请人。
 
Q14.SUSAR快速报告时,可以仍然保持盲态而不明确使用的是试验药物、阳性对照药还是安慰剂吗?是否需要破盲?
A14.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进行因果关系分析,与试验药物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才需要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向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快速报告。
盲法试验中发生非预期严重不良事件时,为便于判断严重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的相关性,申请人可只对个例进行“破盲”。在此过程中,仅由个别专门人员进行相关个例破盲,而对疗效结果进行分析和阐述的人员仍应保持“盲态”。通过合理的临床试验设计与管理,个别病例的破盲通常不会影响临床试验的实施或最终结果的分析。
如保持“盲态”,而不进行个别病例“破盲”,不能及时明确试验药、对照药还是安慰剂,将不利于药物临床试验中的风险控制与受试者保护。因此,需要进行个例破盲,符合《标准与程序》规定的方可按照SUSAR进行快速报告。
 
Q15. 阳性对照药组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如何报告?是否需要向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快速报告?
A15. 阳性对照药组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不需要向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快速报告。
阳性对照药组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向阳性对照药的生产商和/或由临床机构直接向国家药品评价中心进行报告。
 
Q16. 安慰剂组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是否需要快速报告?
A16. 安慰剂组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不需要快速报告。
 
Q17. 同一药物,不同的受理号,是否可以只提交一次SUSAR报告? 
A17. 同一药物,不同的受理号,只提交一次SUSAR报告,但应在其中列出所有的受理号。如果涉及多个受理号,应将本病例所属临床试验的受理号排列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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